学校各单位: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4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党政办公用房的常态化管理工作,学校将组成办公用房联合检查组,在十月份对学校行政办公用房进行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科级以上干部办公用房情况。
2、单位其他人员办公用房情况。
二、有关政策
1、面积标准。这次抽查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规定的标准。即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9平方米/人。
2、配置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对于超过使用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合用的方式进行整改。
3、办公室不允许与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研室、科研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
4、人事处核准编制数以内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办公用房标准面积核定时计入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在本单位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范围内解决办公场所。
三、检查方式
办公用房联合检查组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测量。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9月21日